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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J0001-2101-2020-16953 | 网站发布 | 2020-09-28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濮政办〔2020〕43号 |
标 题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巩固散煤治理成果,持续改善濮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濮办〔2019〕18号)和省、市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将散煤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对在治理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乡镇办、县(区)各有关部门具体目标任务,逐步完善县、乡、村散煤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具体责任人、管理对象和防治标准,实施精细化防控。
第五条 各乡镇办对所辖区域内的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压实乡、村两级治理责任,组织开展散煤污染治理排查,加强散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强化对村(社区)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本村(社区)散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积极落实散煤污染治理工作部署,掌握本村(社区)散煤污染治理动态,压实村组网格管理责任,加强散煤污染治理政策宣传教育,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发现居民燃用散煤的,应及时劝阻并报告所在地乡镇办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严格依据《条例》履行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从散煤加工销售、运输、使用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严禁外煤流入,严格落实全域禁煤。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清洁能源替代优惠政策,巩固提升清洁能源替代效果,确保居民清洁能源用得上、用得住。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煤销售的监督管理,严禁散煤加工销售,依法查处散煤营销场所和网点。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散煤运输环节监管,设立检查站点,组建巡防队,对辖区进出城主路口和城区主干道、县乡主路开展高频次、高密度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流动售煤车,严防违规散煤运输车辆进入辖区。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单位、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等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散煤燃烧设施设备的拆改力度,力争实现使用环节散煤及燃煤设施设备“清零”。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动摊贩使用散煤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教育引导督促流动摊贩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散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督促使用散煤为燃料的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等农户尽快完成燃煤设施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
第十四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教育、卫生健康、住建、民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分别负责教育、医疗、建筑工地、养老、民族宗教等行业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加强禁煤宣传,将禁用散煤纳入行业自律重要内容,并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对散煤污染防治开展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通过开设专版、专栏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条例》等法规政策、散煤污染防治知识、散煤污染防治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等宣传,营造人人有责、户户参与,全域禁煤、社会共治的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濮环攻坚办〔2019〕231号),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散煤污染违法行为。凡举报违法加工销售散煤(含流动售煤),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举报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燃用散煤,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禁煤区内居民燃用散煤的,乡镇办可对居民燃用的散煤(含洁净型煤)、炉具予以收缴并妥善处置,对违反规定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的居民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追缴其“双替代”有关政策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煤区内加工销售散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禁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燃用散煤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负责其散煤燃烧设施设备的拆改;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燃用散煤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运输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等工业用煤车辆应当及时向用煤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或当地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机构发现违反《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线索,应及时交办相关部门或属地查处,并责令有关部门或属地限期反馈查处情况。各相关部门在散煤污染治理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反《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线索,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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